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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个人转让股权补税担责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03

转让股权逃税千万被判刑



徐州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信息分析和案件排查,通过司法手段,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成功追缴股权转让税收超千万。王某因犯逃税罪,被徐州泉山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据了解,因股权转让偷逃巨额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为数不多。


线索:股权转让收益未缴税

据群众举报称:20067月,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人民币6700万元收购了徐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王某出资人民币5226万元,占78%的股份。随后,王某于20067月、10月与天津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6112.96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本人持有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8%股权。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却一直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接到群众举报资料后,徐州地税局稽查局成立案件调查小组,抽点检查人员与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并到该公司实地调查有关股权转让的情况。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王某。对王某的解释,税务人员并没有轻易认可。20107月,针对王某提出的问题,检查人员到北京、天津地税局请求异地协查。

证据:涉嫌逃税事实成立

调查结果显示,20067月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人签定了《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等人,其中王某持股比例为78%。股权变更后,王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20067月、10月王某与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6112.96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至20103月间,按照王某的要求,以委托付款等形式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结算完毕。此时纳税义务也已产生,但王某在此期间却没有申报纳税记录。

检查人员因此确认,王某股权转让及未申报纳税事实清楚。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王某股权转让收入后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书》,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019135.38元、印花税106694.80元、滞纳金73281.93元,以及对其处以少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53347.40元。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20114月、6月、8月,徐州地税局稽查局先后三次向王某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补缴税款。自201012月至2011826日,王某补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人民币2502861.6元。

追缴:补缴税款仍追刑责

20111117日,因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于王某逃税金额巨大,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徐州地税局稽查部门依照稽查工作规程,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随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交税款的行政裁定,后王某又补交了10万元税款。刑事立案后,王某于2012224日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提交了担保书,并缴纳税款1045万元。在审理期间,王某退缴税款60万元。

根据逃税事实,徐州市泉山检察院依法向泉山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王某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对天津某商贸公司未按规定扣缴王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的涉税问题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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