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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19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税七五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部分工程因办理结算时间跨度较长,工程项目长期处于未完工状态,且工程合同大部分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根据上述一般性原则,未开票未收款的,按合同约定时间;二是不符合一般性原则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验工计价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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