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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按面积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能否并入土地扣减项目,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发布时间:2018/10/19


  住建局按面积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能否并入土地扣减项目,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税七五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因此,向建设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等规费不能计入土地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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