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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増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18/10/22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4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増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对此条口径,部分税企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预缴税款和应缴税款必须实现一一对应

  税七五一答: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预缴税款,主要是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匹配的问题。结合这个背景,对上述问题,一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的预收款和确认纳税义务应处于两个相对集中的阶段,只要在预收款阶段实施了预缴,就相对解决了不匹配的问题,达到了政策安排的初衷。二是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单位,而非某一个项目,或是某一栋楼、某一套商品房。如果严格要求纳税申报的业务与前期预缴税款的业务一一对应,则企业在实务中难以操作,且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管。所以,政策口径规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缴的当期或者后期,预缴税款可以抵缴纳税申报应纳税款,不必做到按项目或按某套商品房一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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