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荣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黄潘丽
资深会计
章为
资深会计师、税务师
侯永娥
房地产建筑行业实战专家
张彩
武汉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曾薇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周志铠
税筹工具运用实战专家
胡建国
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实战专家
张友胜
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
左清念
资深财税咨询专家
熊德金
财税风控实战专家,资深税务和财税专家
鲁霞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专家
陈满薇
资深企业税务筹划专家
刘平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陈国芳
国内资深实战派财税专家、知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
张晓东
首席企业法律顾问
谢磊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徐瑾雯
高级房地产建安企业财税专家
张梅
高科技企业首席财务咨询师
周大剑
资深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策划专家
程龙贵
资深实战财税管理咨询专家
易晓芸
资深出口退税实战专家
卢卫民
知名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
胡珊
资深企业财税专家
杨红明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徐文林
资深财务管理顾问
刘可
高级房地产财税规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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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享受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需要提供符合相关工艺、环保等条件的证明材料?
税七五一答: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声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退税。同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经税务资格备案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 品(劳务)纳税人声明》等资料,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该《声明》所列举内容已涵盖财税【2015】78号的要求内容,因此,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不需要单独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但纳税人应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证明资料留存备查,主管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算中,可进行核实,如不能提供或提供虛假证明资料的,应按财税【2015】78号文件和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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