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荣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黄潘丽
资深会计
章为
资深会计师、税务师
侯永娥
房地产建筑行业实战专家
张彩
武汉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曾薇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周志铠
税筹工具运用实战专家
胡建国
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实战专家
张友胜
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
左清念
资深财税咨询专家
熊德金
财税风控实战专家,资深税务和财税专家
鲁霞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专家
陈满薇
资深企业税务筹划专家
刘平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陈国芳
国内资深实战派财税专家、知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
张晓东
首席企业法律顾问
谢磊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徐瑾雯
高级房地产建安企业财税专家
张梅
高科技企业首席财务咨询师
周大剑
资深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策划专家
程龙贵
资深实战财税管理咨询专家
易晓芸
资深出口退税实战专家
卢卫民
知名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
胡珊
资深企业财税专家
杨红明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徐文林
资深财务管理顾问
刘可
高级房地产财税规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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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征税问题。
税七五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很多纳税人认为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实质收取的是手续费,具备经纪服务的应税特征,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现在基本上都向供货方开具了6%的专票。由于国税发[2004]136号现行有效,对于平销返利收入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范围,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即: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没有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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