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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成立新公司的房屋租赁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31


资产重组中以合并方式取得2016430日前的房屋,新公司201651日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新公司将房屋对外出租,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税七五一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该新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合并方式取得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新公司而言,该不动产是在201651日以后取得,新公司将该不动产对外出租,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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