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荣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黄潘丽
资深会计
章为
资深会计师、税务师
侯永娥
房地产建筑行业实战专家
张彩
武汉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曾薇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周志铠
税筹工具运用实战专家
胡建国
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实战专家
张友胜
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
左清念
资深财税咨询专家
熊德金
财税风控实战专家,资深税务和财税专家
鲁霞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专家
陈满薇
资深企业税务筹划专家
刘平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陈国芳
国内资深实战派财税专家、知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
张晓东
首席企业法律顾问
谢磊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徐瑾雯
高级房地产建安企业财税专家
张梅
高科技企业首席财务咨询师
周大剑
资深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策划专家
程龙贵
资深实战财税管理咨询专家
易晓芸
资深出口退税实战专家
卢卫民
知名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
胡珊
资深企业财税专家
杨红明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徐文林
资深财务管理顾问
刘可
高级房地产财税规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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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3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经向上游发函回复正常,或者收到函件30天未回复的,经对货物流、资金流相关凭证核实一致后,可允许抵扣”,对“正常”与“异常”应该如何界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已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且未电报或者未缴税的,不得继续抵扣。如果上游回函仅注明“已走逃”,未注明“未申报或未缴税”,此类回函虽然“异常”,但经核实货物流、资金流正常,对此类异常扣税凭证,企业能否继续抵扣?
税七五一答:对“正常”的界定,即上游税务机关未正面回复销方纳税人涉嫌虚开的,视同“正常”。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1)由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向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该货物的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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