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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游回函仅注明“已走逃”,未注明“未申报或未缴税”,此类回函虽然“异常”,但经核实货物流、资金流正常,对此类异常扣税凭证,企业能否继续抵扣?
发布时间:2018/11/01


关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3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经向上游发函回复正常,或者收到函件30天未回复的,经对货物流、资金流相关凭证核实一致后,可允许抵扣,对正常异常应该如何界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已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且未电报或者未缴税的,不得继续抵扣。如果上游回函仅注明“已走逃”,未注明未申报或未缴税,此类回函虽然异常,但经核实货物流、资金流正常,对此类异常扣税凭证,企业能否继续抵扣?

 

税七五一答:正常的界定,即上游税务机关未正面回复销方纳税人涉嫌虚开的,视同“正常。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可允许纳税人暂行抵扣,并告知纳税人后期发现该异常凭证属于虚开的,将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1)由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向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复正常,或者确认销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函件后30天未回复的;

(2)购销双方签订了纸质合同或者协议;

(3)异常凭证上的价税合计金额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并有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4)纳税人仓库有异常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入库,且货物数量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一致,该货物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

(5)有该货物的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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