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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税收管理,省局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国税函2018年9号)和《关于印发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税收风险总体应对方案〉的通知》(鄂国税函2018年11号),两个文件同是加强再生物资行业管理,但所指管理对象不完全一致,发票风险应对及日常发票管理口径却完全一样。9号文主要针对“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含利用废钢铁加工炉料后批发)”,而11号文则针对“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经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7-2017)》,“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代码为5191,属于批发业519中的其它批发业。综上,是否可以认为9号文针对再生物资行业中的商业和工业两个环节,而11号文仅针对商业环节?
税七五一答:关于管理对象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税务在前期的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部分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风险企业在税务登记信息中将行业界定为制造业,而非商业企业,所以增加了“含利用废钢铁加工炉料后批发”。在实务处理中,对钢厂等工业企业的监管主要针对其回收企业或者废旧物资经营部门,以商业环节为主,两个文件的管理对象实际上是一致的。
对于该行业一般纳税人发票风险应对和日常管理的口径,两个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即对于“有销无进”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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