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荣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黄潘丽
资深会计
章为
资深会计师、税务师
侯永娥
房地产建筑行业实战专家
张彩
武汉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曾薇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周志铠
税筹工具运用实战专家
胡建国
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实战专家
张友胜
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
左清念
资深财税咨询专家
熊德金
财税风控实战专家,资深税务和财税专家
鲁霞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专家
陈满薇
资深企业税务筹划专家
刘平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陈国芳
国内资深实战派财税专家、知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
张晓东
首席企业法律顾问
谢磊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徐瑾雯
高级房地产建安企业财税专家
张梅
高科技企业首席财务咨询师
周大剑
资深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策划专家
程龙贵
资深实战财税管理咨询专家
易晓芸
资深出口退税实战专家
卢卫民
知名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
胡珊
资深企业财税专家
杨红明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徐文林
资深财务管理顾问
刘可
高级房地产财税规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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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
税七五一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2018年42号相继出台,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由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分两种情況来看: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5个问题已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明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生产企业必须分开核算;非生产企业可以分开核算,也可以不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按照从主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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