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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8/11/05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

 

税七五一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201842号相继出台,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由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分两种情況来看: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5个问题已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明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生产企业必须分开核算;非生产企业可以分开核算,也可以不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按照从主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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