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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減免管理办法》废止后,増值税减免税如何进行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06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減免管理办法》废止后,増值税减免税如何进行管理?

 

税七五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已全文废止。同时,省局按照总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目前,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的事前备案管理事项,经请示总局,按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两个规范对增值税免税备案规定较为简单。此前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规定是,纳税人申请备案,形式符合要求的,由办税服务大厅即办后,转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无问题的进行归档,对核查有问题的通知大厅取消备案。现结合放管服的要求,省局对下一阶段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想法是,纳税人应在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备案登记表,其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年度减免税清算可对纳税人备案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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