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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入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还能补开发票吗?
发布时间:2018/11/09


纳税入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还能补开发票吗?

 

税七五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7条规定: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情形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规定,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选择“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备注栏注明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补开发票涉及营业税补缴或退还的,应向原地税机关补缴或退还营业税。

 

以上情形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完整保留的相关资料包括:营业税涉税业务有关合同、收款凭证、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先证、已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补开增值税发票的还需要保留该笔业务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2个问题重开营业税发票如何执行?”的口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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