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荣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黄潘丽
资深会计
章为
资深会计师、税务师
侯永娥
房地产建筑行业实战专家
张彩
武汉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曾薇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周志铠
税筹工具运用实战专家
胡建国
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实战专家
张友胜
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资深公司上市指导专家
左清念
资深财税咨询专家
熊德金
财税风控实战专家,资深税务和财税专家
鲁霞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专家
陈满薇
资深企业税务筹划专家
刘平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陈国芳
国内资深实战派财税专家、知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
张晓东
首席企业法律顾问
谢磊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徐瑾雯
高级房地产建安企业财税专家
张梅
高科技企业首席财务咨询师
周大剑
资深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策划专家
程龙贵
资深实战财税管理咨询专家
易晓芸
资深出口退税实战专家
卢卫民
知名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
胡珊
资深企业财税专家
杨红明
资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咨询顾问
徐文林
资深财务管理顾问
刘可
高级房地产财税规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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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备案流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采取备案方式申报,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均按以下流程办理备案:纳税人将备案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核对资料后,打印“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备案完成。
备案资料及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备案表》;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4)拆迁补偿协议;
(5)资产处置计划;
(6)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企业搬迁完成当年,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3.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附报资料应加盖纳税人公章。
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政策性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政策性搬迁所得计算及处理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性搬迁损失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计算
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及时间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其他事项
由于《办法》规定的内容有限,且企业搬迁还会涉及许多一般性事项,因此《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事项,一律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的区别
《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
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
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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