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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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备案流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采取备案方式申报,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均按以下流程办理备案:纳税人将备案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核对资料后,打印“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备案完成。

备案资料及要求

1.纳税人应当自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备案表》;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4)拆迁补偿协议;
5)资产处置计划;
6)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企业搬迁完成当年,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3.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附报资料应加盖纳税人公章。

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政策性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政策性搬迁所得计算及处理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性搬迁损失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计算  

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及时间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其他事项

由于《办法》规定的内容有限,且企业搬迁还会涉及许多一般性事项,因此《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事项,一律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的区别

《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

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   

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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