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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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一、优惠政策


1)、按照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额税前抵扣175%。 

2)、省补助按研发费用的5%补贴;市补助按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额度给予相应的补助: 

1.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 万元、 不足 500 万元的,补助 10 万元。

2.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 万元、 不足 1000 万元的,补助 40 万元。

3.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0 万元、 不足 5000 万元的,补助 100 万元。

4.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0 万元、 不足 1 亿元的,补助 300 万元。 

5.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亿元、 不足 5 亿元的,补助 700 万元。 

6.     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亿元以 上的,补助 2000 万元。


二、需要的条件


1、创新性

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


2、价值性

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3、符合目录

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体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鉴证、费用归集、税务备案、享受优惠等步骤


四、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五、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行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不是全部行业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并不适用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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