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行业税收筹划
2016年5月1日起,酒店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后,酒店业整体税负降低,有利于酒店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酒店业“营改增”后主营业务和配套服务方面的税务处理,并对“营改增”后酒店业的纳税筹划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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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全覆盖,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其中,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生活服务业,于是服务行业中的酒店业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纳税筹划成为酒店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营改增”后酒店业主营业务的税务处理
酒店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客房住宿、娱乐等多项设施和服务性劳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目前客房业务、餐饮业务、商场和零售店业务以及健身中心、台球房、网球场、游泳池、商务中心、旅游中介等是大多数酒店的经营项目,其中客房业务和餐饮业务是酒店的主营业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由此可见,酒店业的客房业务和餐饮业务都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一)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是价外税,过去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酒店业计税收入比原来减少。在缴纳增值税时酒店业可以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实际的税负很可能会降低。例如M酒店当月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同时采购材料等成本为2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3万元。“营改增”前酒店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00×5%=10(万元)。“营改增”后,酒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6%)×6%-3=8.3208(万元)。可见“营改增”后M酒店的应纳税额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降低1.6792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理。在“营改增”后,酒店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发生变化。承上例,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7%+3%)=1(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应该缴纳税额为:8.3208×(7%
+3%)=0.8321(万元)。可见,“营改增”后M酒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降低了。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营改增”前,酒店业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而且酒店业购买各种材料及固定资产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以全部的销售收入作为最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同时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下降,总体的应纳税额下降。承上例,M酒店销售收入为200万元,成本为2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费用类支出而且以前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在“营改增”前,企业的利润总额为:200-20=180(万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80×25%=45(万元)。而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原来的200万元变为:200-200/(1+6%)×6%=188.679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也相应降低,若取得了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则主营业务成本变为:20-3=17(万元)。而此时的利润总额则为:188.6792-17=171.6792(万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71.6792×25%=42.9198(万元)。可见,“营改增”后M酒店所得税税额下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酒店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税负的降低更加明显。“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增值税额少,计税基数相对减小,因此税负也降低。对于企业所得税,假设H酒店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为20万元,成本为2万元,“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是:20-2=1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20-20/(1+3%)×3%-2=17.4175(万元)。可见,H酒店税负下降了。
二、“营改增”后酒店业配套服务的税务处理
酒店业除了住宿、餐饮服务外,还有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如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物品;客房内设小酒吧;免费提供乒乓球、健身器材、棋牌室、停车场,收费提供卡拉OK、台球房、网球场、游泳池;餐厅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还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销售外卖食品;酒店大堂自行经营附属小卖部并对外出租店面房等。究竟这些配套服务应该判断为视同销售、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需要进行详细分析。
(一)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物品。通常情况下,酒店客房会向客人無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物品,如洗漱类用品(包括沐浴露、洗发液、简易牙具、梳子、浴帽、拖鞋等)、购物袋、洗衣袋、矿泉水、袋泡茶和早餐。这些与住宿服务密切相关并已经成为行业惯例,都属于酒店住宿的配套服务。表面看来似乎这些都是免费提供,但实际上酒店早已在客人支付的住宿费中一并收回,不是酒店无偿提供或赠送给客人的。
因此,酒店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的各类消耗性用品、饮品及早餐不应该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酒店只需正常计算住宿费收入,开具住宿费发票并确认相关销项税额即可。但是在购进这些日常耗用的各类物品及原材料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此可以降低税负。
(二)客房内设置小酒吧。在一些中高端酒店客房内会设置小酒吧,放置一些酒水、食品、旅行用品及部分小型日用品等。这给客人购买小商品提供了便利,但是不属于住宿服务必须的配套服务。因此,这项服务是独立于酒店提供住宿服务之外的,与住宿服务没有从属关系,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不应该确认为混合销售而应该属于兼营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按照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原则计算增值税。酒店在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区分住宿服务和小酒吧销售业务并分别核算,由于住宿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不分别核算会按17%税率计算税款,大大增加酒店的增值税税负。
(三)向客人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和非免费服务项目。通常情况下,酒店会向客人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和一些收费服务项目,例如酒店向客人提供了乒乓球、健身器材、棋牌室、停车场等免费服务项目,同时还提供了卡拉OK、台球房、网球场、游泳池等非免费服务项目。
免费服务项目一般是酒店为了提高住宿品质和档次而增加的配套服务,与住宿服务关系密切,已经成为行业惯例,是住宿服务的必要组成,不是酒店向顾客提供的另外一种服务或销售行为。表面看来似乎是免费,实际上提供这些服务的耗费已在客人支付的住宿费中一并收回,不需要视同销售。酒店只需正常计算住宿费收入,开具住宿费发票并确认相关销项税额即可。
收费服务项目也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关联,一般也是为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设,但由于成本较高需要额外收费,属于酒店另外增加的服务,但不涉及货物并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判断所适用的税率,按照体育服务、娱乐服务税目计算增值税,税率均为6%。
(四)酒店餐厅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外卖食品。通常情况下,酒店餐厅部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需要向客人提供烟酒和饮料,而且价格一般高于超市。尽管烟酒、饮料和菜肴可以分别核算价格,并且表面看来似乎属于兼营行为,但由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及饮料,这里的销售烟酒和饮料已属于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凝聚了服务人员和厨师的劳动,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并有连带从属关系,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按照餐饮服务一并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酒店销售外卖食品的问题,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需注意的是,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酒店大堂自行经营附属小卖部以及酒店大堂对外出租店面房。很多酒店在大堂都设有小卖部出售各类商品,这与住宿服务没有必然联系,属于兼营行为,应该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酒店一定要严格分清小卖部销售货物与住宿服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加重税负。
酒店对外出租店面的情况也很常见,很多酒店将店面房出租给旅行社、商场等。这种情况存在两个经营主体,一方面是承租者在店面房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该由承租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与酒店无关;另一方面酒店向承租者收取房租,按照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率11%。而且酒店还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税率12%。
(六)酒店向员工提供住宿、餐饮。酒店业工作的员工大部分都是包吃包住,酒店为员工提供三餐。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酒店为员工提供一日三餐和免费住宿,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同时酒店购进的食材,属于员工餐的部分应该算集体福利,根据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情况下不能起到减税作用。
三、“營改增”后酒店业纳税筹划分析
(一)采购过程注意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后酒店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酒店选择采购渠道时,应尽可能选择大型的正规的工厂、经销商或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等,这些渠道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酒店也可能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农户)收购,“营改增”后,酒店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由酒店自行开具。
1.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酒店采购初级农产品,抵扣方式有两种:计算抵扣和凭票抵扣。如果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采购其自产农产品,采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如果采购的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例如,酒店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购买,支付的款项都是20万元。向前者购买面粉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为:20×13%=2.6(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0.3万元。可见,购货渠道不同,进项税额抵扣额度不同,酒店在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
2.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适用税率是17%而不是13%。例如,酒店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花2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30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8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约2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是:30/(1+17%)×17%=4.36(万元),可以多抵扣2.06万元并且超过了节约的成本2万元。可见,采购初级农产品和加工程度高的产品税率不同会影响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3.改变一些业务模式。有些酒店从批发市场采购生鲜食品可能无法取得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将企业的采购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采购企业需要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由采购企业去批发市场采购生鲜食品后销售给酒店,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酒店凭发票申请抵扣,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
(二)利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酒店业运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劳动,人力成本很高而且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机器设备中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酒店在运营中用机器设备来代替人力劳动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酒店可以提高机械化智能化程度,在不需要个性化的服务环节使用机器人,以此抵扣进项税,节约成本。
另外,“营改增”后,酒店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以扣除一部分进项税额,这有利于降低酒店业建设成本和减轻税负。酒店可以扩大经营范围、重新装修、更换陈旧的设备等,通过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来降低酒店业运行成本。
(三)业务分工专业化,扩大外包服务范围。酒店行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劳动,人力成本高又无法抵扣进项税为酒店业造成了负担。可以将部分业务独立出来外包出去,如酒店中的餐饮后厨帮工、酒店公共区域的保洁、地下停车场的安保以及日常设备维修、洗涤类服务等外包给外包公司,通过这种模式,可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也能够使得酒店集中精力发展核心业务,提高竞争力。
(四)多业经营税务筹划。当前酒店的收入构成主要为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会议收入和销售货物收入等。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等,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议收入如果只提供会议用场所收取场租费,按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为11%。
对于酒店来说,销售货物虽然税率较高,但销售额较低,主要收入来源还是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会议收入。会议场地租赁收入税率明显高于其他收入,“营改增”后,酒店可以用会议服务代替会议场地租赁服务。酒店业提供会议服务可以不仅仅提供场所,还可以提供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纳税,税率6%。若会议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的,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纳税。
对于入住酒店开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前,在结算时酒店一般开具会议费发票,另附明细每项的收费。“营改增”后,企业支付的会议费中的餐饮费和娱乐费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酒店可以与入住企業联合筹划,将企业不能抵扣的餐饮服务和娱乐服务价格定得较低,将住宿价格定得很高,这对酒店来说没有少缴税款,但对入住企业来说可以多抵扣税款,酒店可以以此为卖点招揽企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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